Robert是多伦多LifeForever公司的产品展示厅经理。除了负责管理、监督五名客户服务代表之外,每天午休从中午12:00至下午1:00,代替客户服务代表们从事非管理性工作。包括客户问题答疑、库存数据更新、货运司机调度等。Robert每周实际工作时间都超过了44小时。 可是,第一个月领取工资时,他发现加班费为零。老板Adam解释说Robert是经理(Manager/Supervisor),所以没有加班费。同时,提醒他今后加班,务必提前向上级主管申请。Robert不爽地离开了。第二天早晨,Robert再次找Adam沟通。表示查过相关法律,坚持要求加班费或调休(Lieu Time)。Robert这一要求合理吗? 根据安省《就业标准法》ESA(Employment Standard Act)中加班费规定,经理或主管岗位不享有加班费(Exemptions),即使经理或主管在非常规或例外情况下从事非管理或非监督性工作。可是,利用这一加班费豁免规则时,不能简单地将员工列为“经理或主管”。 该情境下,Robert被俗称为”working supervisor - 工作主管” 。其每天午休一小时的非管理工作已经是常规性工作了,因此,加班费豁免规则已不再适用。Robert每周工作超过44小时后,要求被支付加班费是合理的。然而,是否支付以及如何支付的判定,还要进一步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。 Adam可以在HR专业人士的帮助下,审阅与Robert所签的劳动合同,研究劳工局类似问题在本行业的最新决定,分析加班费成本、评估财务支付能力。难于判断的极端情况,可以向劳工局申请裁决。 另外,当员工未经批准,产生实际加班时,Adam不能以没有经过上级主管批准为由,拒付加班费。公司要建立书面加班管理规定,加强员工理解和执行。控制擅自加班,杜绝恶意谋取加班费的行为。 本期测验: Adam在公司楼下同时运营着一家餐馆。餐馆员工们也开始议论自己的加班费权益,最后推选Cathy代表大家,向Adam提出加班费要求,请问: 餐馆员工工作一周超过44小时后,Adam是否要支付加班费呢? 上期答案: Adam没有违反人权法。 请注意: 此答案是单纯基于“发型歧视”得出的。“发型歧视”不属于人权法保护范畴。然而,现实生活很复杂,如果Mary因为疾病治疗的需要,头发被修剪成古怪风格,Adam有义务照顾Mary。否则,将会违反人权法。 当然,疾病是个人隐私。员工可以自愿告诉雇主,雇主不能要求或逼迫员工提供疾病细节。个人隐私法会在后续故事中讨论。 最后,解雇员工的法律风险性评估,除了人权法之外,还会涉及其它法规、公司管理规定以及实践等。决不能从单一角度做出判断。本例中公司是否有个人着装、礼仪管理规定?员工是否懂得规定?公司是否有工会组织?企业所在行业的最佳实践等都在考虑范畴内。人员管理过程中,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,才能选择最佳解决方案。 以上信息仅供一般性参考,不得作为法律意见!联邦以及各省政府的法律和政策有一定的差异,而且经常更新。具体情况和个案请进一步向专业人士咨询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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